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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烟统税处
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属财政部。依照民国二十年(公元1931年)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《财政部组织法》规定,其职掌为:一、监督卷烟税收及考核其成绩事项;二、厘订卷烟税率事项;三、烟卷厂出品之稽核考查事项;四、卷烟各业之取缔事项;五、审核卷烟税各项表册及制发卷烟印花事项;六、其他卷烟税事项。以司长为主官,下设科长、科员,分理处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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