区公所
县政府的辅助机关。北洋政府时期,山西省在民国十一年(公元1922年)三月开始实行以村为单位的自治,称为“村自治”或“村治”。但村的范围较小,数量较多,由县直接统治村,实非易事,故于县和村之间另设区一级,作为行政辅助机关,各县分设三至六区,各置区公所,设区长一人,酌设雇员一至二人,区警四至十二人。
县政府的辅助机关。北洋政府时期,山西省在民国十一年(公元1922年)三月开始实行以村为单位的自治,称为“村自治”或“村治”。但村的范围较小,数量较多,由县直接统治村,实非易事,故于县和村之间另设区一级,作为行政辅助机关,各县分设三至六区,各置区公所,设区长一人,酌设雇员一至二人,区警四至十二人。
官署名。明朝建文二年(1400)改都察院为御史府,改十二道为左、右两院,只设御史二十八人。成祖即位,复旧制。参见“都察院”。
官署名。汉朝侍中有玉堂之署,也是待诏之处,在未央宫玉堂殿。玉堂署属少府,其长官称长,掌玉堂署诸事。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:“黄门署长、画室署长、玉堂署长各一人。丙署长七人。皆四百石。本注曰:宦者。各主中宫
官名。北宋徽宗政和三年(1113),因以孝、 悌、睦、 婣任、 恤、 忠、 和“八行”取士,令诸州添差八行教授,以八行中选者充任。八年,令止许添差大藩,不预职事,后许与学生讲学。宣和二年(1120),
清朝官服之一。乃夏避雨,冬避雪之时穿用者。包括雨衣,雨裳。形制与常服同。多用羽缎、油绸为之。二品以上用红色,二品以下用青色。
见“使院牙职”。
官名。见“外府寺”。
官名。清末学部之职官。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 设。左、右各一人,正四品。佐尚书、侍郎核定法令章程,审议各司重要事宜。
官名。春秋战国置。掌池泽禁令。《淮南子·时顺训》: “令滂人入材苇。”高诱注: “滂人,掌池泽之官也”。
官名。北魏置,为皇帝的侍从武官,属三郎大帅。武官名。北魏置,掌领内三郎宿卫。《资治通鉴·宋纪七》记元嘉十七年(公元440年)“魏擒王罗汉, 使三郎将守之。”胡三省注:“三郎将盖主内三郎。”
官名。金置,属三司。掌管三司档案、文卷之事。员额一人,秩正八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