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制用语。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职员令规定在每品内分三个等级,称上、中、下三阶。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改为自第一品至从三品内不分阶,自第四品至从九品每品内分上、下两阶,不过属于某品下阶的官职,
简称“试御史”。明朝任官制度中的一种试职。入都察院为监察御史的官员,先以试职的身分在院工作一年,以熟悉政务,并听本院考察其品行才识,堪用者乃实授,故名。
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。按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一月二日《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的规定,“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。”司法部拟就《职官令草案》中作“临时中央
清朝侍卫之一种。即靠近皇帝,常日直班内廷之侍卫。由侍卫内特简,无定员。武官名。清代侍卫处所属有御前侍卫、御前行走、乾清门侍卫、乾清门行走等,均无定员,于侍卫及蒙古王公内特简,统于御前大臣。掌内廷侍值,
官署名。辽朝南面官,掌彰愍宫汉人军民之政。亦称“彰愍宫汉人行宫都部署司”。
参见“通政使司左参议”。
官署名。五代后唐庄宗同光二年(924)置,盐铁、户部、度支三司凡关钱物,皆委其管辖,明宗天成元年(926)依旧归三司,以宰臣一人专判。
官署名。辽朝置。北面官,属著帐郎君院,掌皇太妃宫帐侍应之事。由著帐户充其杂役。
官名。金置,总管本路兵马。本官与府尹、留守为一人。由留守兼此两职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三·诸京留守司》。
官名。元朝置,正二品,五员,大都留守司长官。下设同知二员,正三品; 副留守二员,正四品; 判官二员,正五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