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庭检察官
官名。北洋政府于高等审判分庭内配置检察官一人,称为分庭检察官,执行检察事务,不另设分庭。
官名。北洋政府于高等审判分庭内配置检察官一人,称为分庭检察官,执行检察事务,不另设分庭。
官署名。参见“仪制清吏司”。
见“大都等路民佃提领所”。
官名。殷朝始置,周沿置。春秋晋国亦置。《左传·定公四年》:“分唐叔以大路、密须之鼓,怀姓九宗,职官五正。”《隐公六年》:“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”。杜预注:“五官,五官之长。九宗,一姓为九族
签书枢密院事省称。
官名。辽、金置,为统领边疆乣人的官员。元朝亦置,职掌同。官类名。辽金元时代对于统治乣人的官员,总称为乣官。
官署名。北宋徽宗崇宁(1102—1106)中,于有市易务之处置,共七所,掌出卖熟药。
宫官名。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。五品。
①官员用具,即“笏”。上朝时执,有事书其上,晋朝以后始称为手板,亦称手版。但尚书省长官所持仍称笏。②明、清时属官谒见长官时专用的一种名帖,亦称手版或手本。有红禀、白禀之分。
官员任用方式之一。金代自正七品以上官员,由吏部呈尚书省以听制授称为省选,其办法为依资考升迁。元制,自正七品以上至正四品由中书省铨选, 三品以上由中书取旨, 由皇帝任命,亦称省选。
汉朝察举特科。亦称勇猛知兵法。始于成帝元延元年(前12),其后多见于哀、平及东汉后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