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2古典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军医司

军医司

官署名。①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陆军卫生、治疗、防疫、医药器具,兼司军医人员之教育、升调。初辖医务、马医二科。宣统二年(1910)改辖卫生、医务二科。置司长一人掌司事,下设科长二人,科员十四人,副官一人,录事人员,分司各职。②清末海军部所属之机构。宣统元年(1909)设于筹办海军事务处,时称医务司,二年,改军医司,同年併入海军部。掌海军疗伤、医药、卫生及军医教育。辖医务、卫生二科。置司长一人掌司事,下设科长二人,科员四人,录事三人,分司各职。


官署名。(1) 陆军部所属。清末设置,掌全国陆军卫生、治疗、医药器具及军医计调、教育事务。主官有司长一人,下设司副官一人,科长二人及科员、录事若干人。司的内部分设医务、卫生两科,分掌司事。南京临时政府陆军部设军医局,以局长为主官。北洋政府时期复称军医司,其职掌如下:一、军医、兽医各种诊疗机关;二、体格检查;三、伤病等差的诊断;四、防疫和卫生试验;五、卫生材料和铁蹄;六、战时卫生勤务各种规则;七、军医、司药、兽医所属各项人员的勤务教育、考绩和补充;八、卫生报告、统计和调查;九、红十字会和恤兵团体。民国十六年(公元1927年)张作霖执政时军医司改隶军事部陆军署。国民党政府军政部陆军署亦设军医司。(2)海军部所属。清末置,掌海军卫生、疗伤、医药及军医教育等事。主官有司长一人,下设科长二人,科员、录事若干人。北洋政府海军部不设军医司,有关事务归军务司办理。国民党政府制同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公债司

    官署名。民国置,为财政部下属机关,掌管国家公债事务。官署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属财政部,依照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官制规定,其职掌为:一、公债的募集和发行;二、公债的出纳管理;三、公债的偿本和付息;四

  • 台省

    东汉至隋、唐对中央中枢官署尚书台 (省)、中书省、门下省、御史台等的简称及其合称。1、指尚书台。汉代禁中也称禁省,又称省中;尚书称中台,其办公之处在禁中,故称台省。2、尚书省、门下省、中书省的统称。唐

  • 中央兼理司法机关

    (1)宿卫官。汉制,少府、光禄勋、执金吾、卫尉四官,各领其属以掌宿卫,遇有狱讼之事可自行审判,不须移送廷尉。(2)诸公府。自两汉至魏晋南北朝,诸公府都设有掌理司法的掾属,可以执行司法审判事务。如辞曹主

  • 总圣库

    官名。太平天国朝上职官。见“朝上典官”。官名。太平天国设置,为天朝典官,掌库藏出纳,分正总圣库、又正总圣库、副总圣库、又副总圣库,计四人,为天朝圣库的主官,官阶为职同检点。

  • 武贲中郎将

    即“虎贲中郎将”。唐朝人修史书时,因避讳改。官名。晋代沿置汉魏的虎贲中郎将,但改其名为武贲中郎将。虎贲郎则称为武贲郎。

  • 指射

    官制用语。宋朝差遣法之一。四川、两广、福建、湖南等八路文、武臣差遣,中原之人多不愿就任,因许本路及北方诸路在选官员随意选定窠阙,称八路官员“指射差遣法”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,吏部四选

  • 大单于

    ①官名。单于本是匈奴最高首领的称号,十六国时期为各少数民族统治者沿用。除了用于称最高统治者外,主要指政权中管理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长官,多由该政权的皇位继承人或其宠信的儿子、大臣出任,并由出身

  • 若卢狱令

    官名,汉置,属少府,为若卢狱的长官,掌治将相大臣和亲戚妇女。参看“若卢”条。

  • 东京学博士

    官名。辽朝东京学之学官,掌教授生员,考察学业。

  • 京市令

    官名。隋初为司农寺京市署长官,置二员,正八品。炀帝大业三年(607) 改置京师、东都诸市令五员,隶太府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