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2古典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兵马司

兵马司

官署名。金设在总管府、节镇之地。掌地方军事、维护治安。设都指挥使总管司事,秩正五品。下设副都指挥使、指挥使、军使等官及军典、营典、司吏、译人、公使等吏员。辖有军兵。元设于大都、上都,掌都城治安,秩正四品。顺帝时,又在大名、东平、济南、徐州、沂州、济宁置兵马司,维持地方治安。明初沿置。洪武二十三年 (1390),改设中、东、西、南、北五城兵马指挥司,简称五城兵马司。设指挥一人,副指挥三人,吏目一人。永乐二年 (1404)又置北京兵马指挥司。分区掌管京城内外巡捕治安,街道沟渠疏理及囚犯、火禁等事。清顺治元年(1644)于北京沿置,五城皆置司,每司又分二坊。其设官、职掌皆与明同。十年,定由五城察院之御史督其事。


官署名。主管京城警备治安的机关。始建于元朝,元世祖至元九年改千户所为兵马司,属大都路,至元二十九年设指挥使等官;南北城各置司。明设五城兵马司,每城各设正副指挥,掌管京城之巡捕盗贼、囚犯、火禁、疏理街道沟渠等事;虽名为兵马司,实际毫无兵权。清朝沿袭明制,到清朝末年废。见《元史·百官六·兵马司》、《元史·百官八·添设兵马司》、《明史·职官三·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二·都察院》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上书入仕

    因上书而得官。(1) 为战国时入仕的途径之一。见“游说入仕”。(2) 汉代入仕的途径之一。《汉书·终军传》记“终军……至长安,上书言事,武帝异其文,拜军为谒者给事中。”

  • 镇抚所

    官署名。元代左右前后中卫,诸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和部分万户府皆置镇抚所,其官为镇抚,掌安抚镇压。见《元史·百官二》。官署名。元代右、中、左、前、后五卫及武卫,隆镇,右、左都卫等均置镇抚所,其主官为镇抚,掌

  • 司法部总务厅

    官署名。北洋政府置,属司法部。司法部由秘书和参事掌管本厅事务。其职掌为:一、法院的设置、废止,管辖区域的划分、变更事项;二、司法官和其他职员的考试和任免;三、律师事项;四、稽核罚金、赃物事项;五、司法

  • 鲜卑大都督

    官名。晋朝置。掌管鲜卑族事务。慕容廆曾任此职,东晋元帝建武元年 (317) 六月,与刘琨等一百八十人向司马睿上书劝进。见《晋书·元帝纪》。

  • 判都水监事

    官名。宋仁宗嘉祐三年(1058)置,员一人,以员外郎以上官充任,为都水监长官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都水监复置都水使者为长官,遂罢。官名。宋初置,为都水监的主官。见“都水监”。

  • 义曹

    官名。即太子左、右卫率所领勋卫,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改太子左、右卫率为左、右侍率时置,唐高祖武德元年(618)复名“勋卫”。

  • 豁儿赤

    即“火儿赤”。

  • 廪牺署

    参见“廪牺令”。官署名,金朝置,掌荐牺牲及养饲等事。其官有令、丞,有太庙令、丞兼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》。

  • 同判大宗正事

    官名。北宋置,为大宗正司副长官,位在判大宗正事之下。后废。金为大宗正府次官,从二品,置一员。章宗泰和六年(1206),改为同判大睦亲事。官名。金置,为大宗正府副长官,从二品,位在“判大宗正事”下而在同

  • 副催总

    见“苑副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