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2古典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公务员的纪律

公务员的纪律

公务员工作的纪律规定。国民党政府制定,亦称公务员的义务。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十月公布的《公务员服务法》(该法于1942年12月与1947年6月两次修正)的规定,公务员须遵守以下各项纪律:一、服从命令。对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命令,有服从的义务,如有意见,得随时陈述;两级长官同时所发命令,以上级为准;主管长官与兼管长官同时所发的命令,以主管为准。二、严守秘密。对机密事件,无论是否属于主管,均不得泄漏,退职后亦同;未经长官许可, 不得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。三、保持品格。公务员应诚实清廉,谨慎勤勉,不得有骄恣贪惰,奢侈放荡及冶游赌博,吸食烟毒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。四、注重操守。不得假借权力,图利自己或他人,并不得利用职务上的机会加害于人;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;不得利用权力、公款或公务上的秘密消息而为营利事业;对于属官不得推荐人员,并不得就其主管有所关说或请托;有隶属关系者,无论涉及职务与否,不得赠受财物; 于所办事件, 不得收取任何馈赠;不得利用视察、调查等机会接受地方官民的招待或馈赠;非因职务的需要,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;对承办本机关工程或公用物品的商行、来往银行及受有官署补助费者,不得私相借贷,订立互利契约,或享受其他不正当利益;五、遵守规定。接奉任状后,除途程外,应于一个月内就职;奉派出差,至迟于一周内出发,不得籍故迟延或私自回籍,或往其他地方逗留;未奉核准,不得擅离职守,其出差亦同;依法定时间办公,不得迟到早退;除婚丧、疾病、分娩或其他正当理由外,不得请假;非依法不得兼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的董事或监察人;公务员除法令所定外,不得兼其他项公职或业务,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;执行职务时,遇有涉及本身或家族的利害事件,应行回避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

    北洋政府总统府的内部机构。袁世凯借着由他炮制的“新约法”中“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,统率全国陆海军”的规定,于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五月八日公布《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组织令》,在总统府内特设一个总

  • 典买办

    官名。太平天国朝上及军中职官。见 “朝上典官”、“军中典官”。官名。太平天国设置,掌采买物料,分设朝中与军中,朝中的为天朝典官,员额二人,官阶为职同指挥;军中的为各军典官,员额二人,官阶为职同监军。

  • 内城巡警总厅卫生处

   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的内部机构。掌清道、防疫、检查食物、屠宰、考验医务、药材,并管理卫生警察,设参事一人,从五品,承厅丞指挥,掌理本处事务。下设清道、防疫、医学、医务四股,分理本处事务。各股股长一人,

  • 六州流民大都督

    官名。北魏末置。掌管迁至内地的北部边镇流民。《北齐书·孙腾传》:“除侍中,寻加使持节、六州流民大都督,北道大行台。”

  • 四方使者

    官名合称。即隋炀帝大业(605—617)初所置东夷、南蛮、西戎、北狄四方使者,各一人,掌其方国及互市事; 每使者皆置署。

  • 硬寨司

    官署名。辽朝北面官。辽冬捺钵时,皇帝牙帐以枪为硬寨,用毛绳连系。每枪下有一黑毡伞,以便卫士躲避风雪。枪外一层小毡帐,每帐五人,各执兵仗为禁围。外设铺,称下铺,掌盘查报警,称下铺、传铃。硬寨司即掌御帐禁

  • 俸禄

    旧时称官吏所得之薪水。古代官吏的“工资”,也简称俸(也写作奉)或禄。它是俸钱、俸银、俸谷、禄米的总称。《三国志·吴书·朱桓传》:“爱养吏士,赡护六亲,俸禄产业,皆与共分。”参看“俸”、“秩俸”条。

  • 左选

    宋朝吏部尚书左选、侍郎左选通称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置,分掌文臣选调之事。

  • 著作省

    官署名。西晋改著作局置,隶秘书省。以著作郎为长官,下设佐著作郎、著作令史等,负责国史与起居注的修撰,有时兼管秘书省所藏典籍。南朝、北魏、北齐沿之。北齐增置校书郎二员,又别置起居省,遂不再掌起居注的修撰

  • 紫微侍郎

    官名。即中书侍郎,唐玄宗开元元年(713) 改,五年复名中书侍郎。参见“中书侍郎”。官名。唐玄宗开元元年改称中书侍郎为紫微侍郎。参看“中书侍郎”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