仓法
宋朝特别法之一。全称“诸仓乞取法”。宋初,吏人无俸禄,无以养廉。神宗熙宁三年(1070),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,遂给仓吏俸禄,定约束十条,严惩请托、勒索,称为仓法。其后,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领俸。哲宗初罢,后复行。又称为重禄法。
宋朝特别法之一。全称“诸仓乞取法”。宋初,吏人无俸禄,无以养廉。神宗熙宁三年(1070),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,遂给仓吏俸禄,定约束十条,严惩请托、勒索,称为仓法。其后,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领俸。哲宗初罢,后复行。又称为重禄法。
清朝学政之别称。
官名。明清刑科之主官。掌科事。明洪武二十四年(1391)设一人,秩正八品。建文(1399—1402)中改为正七品。清顺治十八年(1661)沿设,满、汉各一人。康熙四年(1665)裁。
官名。汉朝廷尉属吏,秩百石。《汉书·儿宽传》:“以射策为掌故,功次,补廷尉文学卒史。”官名,汉置,属廷尉,掌文学事,秩百石。《汉书·兒(倪)宽传》:“兒宽,千乘人也。治《尚书》,事欧阳生。以郡国选诣博
宋代的宰相、翰林学士、御史称三告官。宋沈括《梦溪笔谈·故事二》:“国朝之制,在禁中唯三官得告:宰相告于中书,翰林学士告于本院,御史告于朝堂,皆用朱衣吏,谓之三告官。”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春官府大司乐(乐部)中大夫属官籥章中士的佐官。正一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官名。三国蜀置。《三国志·伊籍传》,“(伊籍)后迁昭文将军,与诸葛亮、法正、列巴、李严共造蜀科,蜀科之制,由此五人焉。”杂号将军名,三国蜀置,掌帅军征伐。《三国志·蜀书·伊籍传》:“益州既定,以籍为左
官名。周朝置。赞礼之官 下大夫爵。《仪礼·公食大夫礼》: “上赞,下大夫也。”
禁卫军指挥机构。唐朝十六卫之一,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右屯卫置。设大将军一员,将军二员,掌宫禁宿卫,大朝会则被黑甲铠、弓箭刀楯旗等,为右厢队,次右武卫之下; 凡分兵主守,则知皇城东面助铺,领翊府及诸
即金字圆牌。见“牌符”。
官名。南朝梁置,属东宫导客局。流外三品蕴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