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记长
官名。清末新陆军职官。光绪三十年(1904)定新陆军营制,始置。每军五人(不常置),每镇七人,每营一人,正六品,副军校充,奏补。掌经理文牍,由护军官等差遣。
官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设于地方审判厅与地方检察厅者,为书记室的主管。另据国民五年(公元1916年)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的《海军舰队司令处编制令》的规定,各舰队司令处于必要时得设书记长一人。
官名。清末新陆军职官。光绪三十年(1904)定新陆军营制,始置。每军五人(不常置),每镇七人,每营一人,正六品,副军校充,奏补。掌经理文牍,由护军官等差遣。
官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设于地方审判厅与地方检察厅者,为书记室的主管。另据国民五年(公元1916年)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的《海军舰队司令处编制令》的规定,各舰队司令处于必要时得设书记长一人。
官名,东汉置,为郡县尉曹副长官,掌佐尉曹掾转运卒徒。
官名。秦置,专掌论议。西汉初废,武帝时置谏大夫。东汉光武帝复置谏议大夫,秩六百石,掌侍从顾问、参谋讽议,名义上隶光禄勋。三国魏沿置,晋朝罢。南朝唯梁、陈置。北魏置七十人,隶集书省,掌谏诤议论,孝文帝太
官名。明洪武十三年(1380)置,正四品,同年即罢。详见“左侍御史”。
西周春秋时期士的入仕途径之一。在当时宗法、分封制度下,自公侯至于卿大夫,其身份、官守,都是父子世袭。作为支庶、余子的士人阶层,若欲出仕,其途径之一是向公室或卿大夫“委质”,即送上见面礼,表示愿意做他们
①周朝称附属于诸侯大国的小国。《礼记·王制》:“附于诸侯曰附庸。”《孟子·万章下》: “不能五十里,不达于天子,附于诸侯,曰附庸。”②西周、春秋时分封的小国国君。《史记·秦本纪》: “(孝王曰) ‘朕
官名。清置,每省一人,掌本省学政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提督学政》。
旧指皇帝颁布的诏令。如圣谕、谕旨、上谕等。清代凡皇帝主动发布的指示性命令称谕,根据臣工的请示报告而发布的答复性指示称旨。参见“上谕”。
官府制定的法令条规。《战国策·秦策一》:“科条既备,民多伪态。”
民国时,因特殊情形在特定区域所设的法院,如当时上海的特区法院即是。
官名。唐末、五代节度使不在本镇则置,代行节度使之职。宋初沿置,多不赴本任,用为三品武臣寄禄官。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,改为正四品。徽宗政和七年 (1117),改名承宣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