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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自治会

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。北洋政府大总统袁世凯在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停办各级地方自治,袁世凯死后,北洋政府复于民国十年(公元1921年)七月三日公布《乡自治制》,但未实行。其规定如下:乡为法人,受县知事的监督,在法令所定范围内制定公约,办理各种自治事务。乡设自治会,由乡住民选举的会员组成。人口不满五千的乡置会员六人;人口在五千以上的乡,每增加人口三千递增会员一人,但不得超过十人。乡自治会设会长一人,由会员互选。会长、会员均为名誉职,但在开会期间供给膳宿。常会每年举行两次,由乡长召集,分别于四月、十月举行,会期十日,必要时得由乡长召集临时会,会期五日。乡自治会的职权为议决乡公约、乡财政、乡公产及其应兴应革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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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中谒者丞

    官名。属少府,为中谒者令副贰。《汉书·成帝纪》:“中谒者丞陈临杀司隶校尉辕丰于殿中”。官名,汉置,为中谒者令之副,佐令掌尚书奏事。有四丞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·少府》:“成帝建始四年更名中书谒者令为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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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《周礼》天官之属。掌对天地山川社稷等外祭祀用牲时的切割烹调,并负责致宴飨宾客的食物。《周礼·天官》: “外饔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十人,徒百人”,“掌外祭祀之割烹,共其脯脩。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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