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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事

官名。汉朝光禄勋所属有南北庐主事、三署主事,于诸郎中察茂才高第者为之,秩四百石。三国魏沿置,属中书,官七品。晋朝门下、中书亦置,官八品。南朝宋、齐、梁、陈及北朝魏、齐并置,称主事令史。北齐尚书诸曹、隋初诸省亦置。隋炀帝改制,规定每十令史置一主事。杂用才术之士。唐、五代以流外官入流者充任,为中央部分官府掌管署覆文书案牍之下级官员。然亦常得擅权。一般为九品上阶,开元二十四年 (736) 稍增其秩。宋朝尚书省二十四司皆置,为高级吏职。金、元设于六部,为首领官,掌管案牍和管辖吏员等。金各部设四至五名,秩从七品,多以进士任职,非特旨不得用吏员。元朝员数不等,秩七品,多由吏员升任。明朝初年亦为六部首领官,洪武二十九年 (1396) 始改为司官,为司官中最低一级,秩正六品。清朝中央各部、院及其他机构皆置,或称司官,掌章奏文移及缮写诸事。清初设六部时称额哲库,顺治元年 (1644) 更定六部官制,改置主事。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、理藩院、太仆寺、内务府、宗人府、銮仪卫、侍卫处、盛京五部等机构及盛京、吉林、黑龙江各驻防将军衙门均置,名额不等,历由满洲、蒙古、汉军及宗室人员充任。初制四品,顺治十六年改六品,康熙六年(1667)升五品,九年定为正六品。各部院等衙署又有堂主事(在堂上办事者)及委署主事(尚未实授者)之称。清时新进士分部或庶吉士散馆分部用者先补主事,以次迁升为员外郎、郎中。光绪年间先后成立、改设之外务部、民政部、度支部、学部、陆军部、法部、工农商部、邮传部等均设此职,沿至清亡。


官名,汉始置,光禄勋属下有南北庐主事、三署主事,从诸郎中察茂材才高第者担任,秩四百石。三国魏置,属中书省,七品。晋朝中书、门下皆置,八品。南北朝时有令史,是官署中的事务人员,其首领称主事令史,也不算官。隋炀帝三年,改主事令史为主事,省去令史二字。根据事务的多少置令史,每十令史置一主事。唐沿隋制,六部各司皆置主事数人,掌司中事务,仍不在九品官之数。到金代才为正式官员,各部皆置,二至五人不等,从七品,下有令史若干人;掌公文信件及杂务等,也分掌郎中、员外郎所掌之事。明、清六部各司皆置,正六品,不仅为正式司员,而且握有实权。其他官署,如内务府也置主事。民国初期,国务院秘书厅、各部、及驻外使馆也有主事,为委任职。见《通典·职官四·历代都事主事令史》、《新唐书·百官一·尚书省》、《金史·百官一·六部》、《明史·职官一·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一、职官五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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