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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参政院

北洋政府时期违反《临时约法》的非法议会之一。根据临时执政府于民国十四年(公元1925年)四月七日议决设置,临时参议院为临时执政府的咨询机关,同年七月三十日开院,其任务是辅佐临时执政。职权可分为议决的和建议的两类:关于议决的职权,有下列各项:一、关于省自治的促成,在国宪和省宪未施行前应先规定的省自治暂行条例;二、关于善后会议、财政善后委员会、军事善后委员会等议决的执行事项;三、关于消弭及调停省际或省内相互间的纠纷事项;四、关于与外国宣战、媾和或缔结条约案;五、关于募集内外公债、增加租税事项;六、对临时执政随时提出咨询事项的议决。议决后,如临时执政认为可行,则分别发交由各主管官署执行;如认为不可行,得于二十日内交付复议,复议通过,即予执行。上述一至三各项,临时参议院得向临时执政建议,由参政十分之一以上的连署提出,如临时执政认为可行,分别发交主管官署执行。参政包括下列各方面人员,一、各省区军民长官各派代表一人;二、京兆、热河、察哈尔、绥远、西康及蒙、藏、青海长官各派代表一人;三、边防督办、宣抚使,各总司令或各军最高将领各派代表一人;四、内外蒙古、西藏、青海、满籍各旗,回部及华侨,由临时执政共派十六人,但以各地旗、部人为限;五、各省、各地区议会长各一人;六、各省区法定团体的会长互选一人;七、由临时执政派充二十至三十人。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均由临时执政就参政中特派。院内置秘书厅,设秘书长一人,由临时执政派充,综理厅务;秘书六人,分掌秘书事务;厅内分置文书、议事、速记、编辑、会计、庶务六科,各设科长一人,科员总计六十人。临时参政院于次年四月二十日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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