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都官狱长
官名。为中都官狱长官,掌本狱所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,参看《中都官狱令》条。
官名。为中都官狱长官,掌本狱所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,参看《中都官狱令》条。
官名。清朝督理河东河道之最高长官。雍正七年(1729)改原副总河设,一人。驻济宁。总督河南、山东河道,掌理黄河南下,汶水分流,运河蓄泄及支河湖港疏浚、堤防之事。九年(1731)设东河副总河一人佐之。十
官署名。清朝特置管理蒙古事务之机构。崇德元年(1636)置,以承政为主官,又设参政等官佐之。崇德三年(1638)以蒙古部落尽来归附,改置理藩院,遂废。官署名。清初置,见“理藩院”。
县政府内部分科之一。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(公元1940年)裁土地局后置,以科长为主官。掌理土地测量登记、土地征收、垦荒、业主佃户争议处理、土地使用重行划分。
爵名。北齐置。专授被征服政权的统治者。从五品。
官名。北洋政府根据《善后借款合同》设置,为审计院外债室主官,华洋各一员。见“审计院”。
见“显文阁”。官名,宋度宗咸淳元年(公元1265年)置,位在学士下待制上,掌侍从,备顾问。见《宋史·职官二》,参看“显文阁学士”条。
官吏所居官署及其值宿退息处。《周礼·天官·宫正》:“以时比宫中之官府、次舍之众寡。”《史记·吴王濞传》:“治次舍,须大王。”
太子的称谓。《魏书·肃宗纪》“潘充华有孕,椒宫冀诞储两,而熊罴无兆,维虺遂彰。”
侯的家臣之一。三国魏置,秩第七品,主侍侯,理家事。参见“侯家丞”。
官署名。元置,属路总管府,掌杂造器物。设官有大使、副使各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