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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省铁路督办

官名。清末帝俄在中国东北筑成中东铁路后,东省铁路公司的实权由帝俄控制,清政府只在名义上派有一个督办。民国时期沿置,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(公元1918年)二月一日正式设督办公所于哈尔滨,督办由交通总长呈请简派。其属官依照民国九年(公元1920年)八月二十八日公布的《修正东省铁路督办公所编制暂行专章》的规定,设有参议、秘书长各一人,秘书二人,科长四人,科员若干人。所内分设总务、监查、稽核、交涉四科办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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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合称。即宋朝修合药所与出卖药所。徽宗初于京城置二修合药所、五出卖药所。政和四年(1114),改修合药所为医药和剂局,出卖药所为医药惠民局。参见“熟药所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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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村公所的主持人。北洋政府时期山西、云南两省设置。见“村公所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