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时期,东省特别区在哈尔滨设置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(附设简易庭),并在铁路沿线各地设置地方分庭(地方案件采用巡回裁判制度);均配置检察官一至三人,独立行使职权。另由司法部酌委外国人为咨议和调查员。地方审判厅附设的简易庭或分庭,审理初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;不服其判决的,得上诉于地方审判厅;若仍不服判决,得上诉于高等审判厅。涉外的诉讼案件,得允许外国律师出席。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时期,东省特别区在哈尔滨设置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(附设简易庭),并在铁路沿线各地设置地方分庭(地方案件采用巡回裁判制度);均配置检察官一至三人,独立行使职权。另由司法部酌委外国人为咨议和调查员。地方审判厅附设的简易庭或分庭,审理初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;不服其判决的,得上诉于地方审判厅;若仍不服判决,得上诉于高等审判厅。涉外的诉讼案件,得允许外国律师出席。
警官名。清末内外城各巡警分厅所辖分区警署的长官。以七品警官充任,总厅隶民政厅后,改称区长。承分厅的指挥、监督,管理辖区内警察事务,并指挥监督巡官以下从事本区内外勤务。宣统二年(公元1910年)三月二十
官名。辽置,见“北护卫府”。
官署名。元大德三年(公元1299年)置,后拨隶中宫,属中政院。秩正三品,掌钱粮造作之事。设达鲁花赤、总管各一人,正三品;同知一人,正五品;副总管二人,从五品;经历一人,从七品;知事一人,从八品;提控案
尚书省七兵曹及其长官的省称。《魏书·王衍传》: 迁“度支尚书,仍转七兵”。详见“七兵尚书”。官名。尚书郎中,魏有五兵郎,即中兵、外兵、别兵、都兵、骑兵。晋又分中兵、外兵为左右,成为七兵,称七兵曹,或七
散官名。金朝司天二十五阶之第四阶,秩正五品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。金朝的司天翰林官,自从四品始,以下分为(二)十五阶。正五品上,称灵宪大夫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》。
武官名。西魏与北周时,全国府兵分属于二十四军,每军置一开府将军以统之,其佐官有仪同将军,北周时秩九命,与开府将军同。隋代改称车骑将军, 为骠骑府的副长官。参见“府兵制”。
官名。清末法部审录司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定额三人,另宗室专缺一人,计四人,正五品,奏补。掌本司事务。
官名。西汉属大鸿胪。武帝太初元年(前104)更名大行令。官名,西汉置,属大鸿胪,为行人之长,有丞,掌接待归顺汉朝的各少数民族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·典客》。
官名。吐蕃官,即副相,置一人,亦号小论。
官名。汉朝郡县所属职吏,主盗贼事,亦称门下督盗贼。东汉末年丞相府、将军府亦置。三国因之。晋朝骠骑以下及大将军不开府者置之,员一人。北朝北魏州府及北齐清都郡亦置。官名,为“门下督盗贼”的省称,汉代官府皆